作者:飛龍世紀物流 發布時間:2024-01-26 字體:大 中 小
海關總署消息:為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監管和統計,海關總署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公告如下:
一、保稅展品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5072”,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境展覽品”,簡稱“區內保稅展品”,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將展覽品從境外運至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復運出境的經營活動,不適用于保稅存儲貨物的展示。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6072”,全稱“保稅物流中心進出境展覽品”,簡稱“中心保稅展品”,適用于保稅物流中心內企業(以下簡稱“中心內企業”)將展覽品從境外運至保稅物流中心及復運出境的經營活動,不適用于保稅存儲貨物的展示。
(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的展覽品,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區內保稅展品”(代碼5072)、中心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中心保稅展品”(代碼6072),運輸方式為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實施海關單項統計。
從境外暫時進境的展覽品(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除外)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的,出境時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區內保稅展品”(代碼5072)、中心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中心保稅展品”(代碼6072),運輸方式為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實施海關單項統計。
(三)上述展覽品留購時,企業按實際監管方式申報,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9),啟運國(地區)為進境時的啟運國(地區),列入進口貨物貿易統計。
二、保稅國際中轉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5073”,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國際中轉貨物”,簡稱“區內國際中轉”,適用于區內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的國際中轉運輸業務,即從境外運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到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運往境外的全過程均能確定運輸安排的貨物,不適用于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倉儲、分撥等保稅物流作業的貨物。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6073”,全稱“保稅物流中心國際中轉貨物”,簡稱“中心國際中轉”,適用于中心內企業在保稅物流中心開展的國際中轉運輸業務,即從境外運入保稅物流中心到從保稅物流中心運往境外的全過程均能確定運輸安排的貨物,不適用于在保稅物流中心進行倉儲、分撥等保稅物流作業的貨物。
(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的國際中轉貨物,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區內國際中轉”(代碼5073)、中心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中心國際中轉”(代碼6073),運輸方式為實際進境運輸方式,實施海關單項統計。
(三)上述國際中轉貨物留購時,企業按實際監管方式申報,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9),啟運國(地區)為進境時的啟運國(地區),列入進口貨物貿易統計。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完)
香港與內地保稅區物流,中港電子關鎖車,海關監管車,中港貨車運輸公司電話 :13538212566 ,李曉琳。
此政策相關解答:
1.保稅中轉監管方式有什么申報要求?
根據適用場景的不同,保稅中轉監管方式分為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國際中轉貨物”(簡稱“區內國際中轉”,代碼“5073”)和“保稅物流中心國際中轉貨物”(簡稱“中心國際中轉”,代碼“6073”),分別適用于海關特殊
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的國際中轉運輸貨物,其對應的監管證件要求分別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貨物(代碼“5034”)和保稅物流中心進出境貨物(代碼“6033”)一致。保稅國際中轉貨物進出境時熏要填報進出境備案清單或報關單,監管方式按照上述場景對應選擇,其他項目的填制要求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出境備案清單或報關單的備注欄目中需注明進境備案清單或報關單號。
2.保稅中轉貨物進入綜保區后,按照境外貨主要求,不再復運出境,是否需要修改原進境備案清單?
為便利企業申報、簡化監管手續,保稅中轉貨物入境后改變原出境計劃而在境內留購或轉為加工貿易等其他保稅貨物的,不需要修改原進境備案清單或報關單,企業按實際監管方式申報進口報關單,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9”),備注欄目中需注明進境備案清單或報關單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貨物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時不確定是否復運出境,則不屬于保稅中轉貨物應按照保稅物流貨物申報,并列入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