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關發布 發布時間:2023-12-26 字體:大 中 小
海關總署發布《海關總署關于推動加工貿易持續高質量發展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解決了企業訴求集中、反映強烈的業務辦理時限不足、企業集團準入門檻較高、聯網監管賬冊和以企業為單元賬冊政策重疊等問題。本文將就企業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解答。
問:《方案》實施后,深加工結轉集中申報時限可以適當放寬嗎?
答:可以,《方案》實施后允許企業每月底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核注清單及報關單進行集中申報,對于需跨賬冊核銷周期的,企業可選擇在當期或下一個核銷周期完成集中申報手續。也就是將深加工結轉時間放寬到次月底,比原有規定多了15天。需注意的是,結轉雙方企業在辦理深加工結轉申報業務時,應協商統一在年前或年后辦理,避免出現一方年前辦理、一方年后辦理的跨年申報情況。
問:企業辦理的加工貿易成品出口退換業務,原要求必須在同一核銷期內完成,現在可以跨核銷期嗎?
答:可以,但是針對的是實施賬冊管理的企業?!斗桨浮穼嵤┖髮τ谝虺隹诔善菲焚|、規格或其他原因無法在同一核銷周期內辦理“成品退換”手續的,經海關批準,企業可在同一賬冊項下跨一個核銷周期辦理“成品退換”相關手續。需注意的是,“成品退換”方式進口時限不得超過下一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截止日期。
問:企業辦理集中內銷手續能否簡化?
答:對于非失信企業需要集中內銷的,可以免于辦理集中內銷備案手續,企業不用事先向海關提交“集中辦理內銷納稅手續情況表”,只要不是失信企業,都可以直接集中內銷。
問:如果企業近期將搬遷新址,可以采用遠程在線方式辦理相關手續嗎?
答:可以,《方案》實施后,海關在“單一窗口”系統中增加企業搬遷業務模塊,企業可以遠程在線辦理不作價設備、保稅貨物的轉入、轉出業務手續,不需要在遷出地、遷入地主管海關分別辦理審核手續,往返傳遞書面資料,直接通過“單一窗口”就可以“足不出戶”辦理相關手續。
問:《方案》實施后,對于企業申報單耗超出原單耗標準的,海關執行標準是什么?
答:海關為順應企業生產實際,在部分海關試點開展將單耗標準轉化為單耗參數,取消單耗標準剛性管理要求,企業申報單耗超出原單耗標準的,海關按照申報單耗審核后予以保稅核銷。在部分海關試點簡化報核前申報單耗核批手續,高級認證企業無須海關核批即可開展報核前申報單耗業務;非高級認證企業經海關批準,可以企業為單元開展報核前申報單耗,無須逐本手冊核批。
問:如果想申請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請問牽頭企業必須為高級認證企業嗎?
答:此次放寬牽頭企業必須為高級認證企業的限制,允許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裝備制造等行業中內部管理規范、信息化系統完備的非失信加工貿易企業作為牽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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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針對聯網監管賬冊和以企業為單元賬冊管理可否用同一管理模式和系統功能?
答:可以,原政策這兩種監管模式的監管理念相近,但是在管理要求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按原有規定,“聯網監管”賬冊需要執行“100%下廠核銷”“海關抽盤商品的價值應占到本次核銷盤庫所有商品總值的25%以上”等管理要求;而“以企業為單元”賬冊雖然沒有強制下廠核銷和限定盤庫比例的要求,但其不具備“聯網監管”賬冊的滾動核銷、周轉量控制等便利功能?!斗桨浮穲绦泻?,一是整合了“聯網監管”賬冊和以企業為單元賬冊,統一適用前期、中期和后期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二是優化金關二期賬冊管理系統,取消賬冊經營范圍備案。
問:在開展加工貿易過程中,企業ERP系統能實現與海關系統進行對接采集數據嗎?
答:可以,海關優先選取信息化系統完善的高級認證企業開展試點,對接企業資源計劃(ERP)等信息化系統,自動采集海關監管所需的企業生產經營等數據,與報關數據等自動比對、核算核銷,海關監管順勢嵌入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依托智能監控指標和模型對保稅貨物的進、出、轉、銷、存進行動態協同監管,減少企業向海關申報的數據和環節,壓縮業務辦理時間,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問:企業在核銷過程中,料件有時會出現一些小的差異,這種情況會被處罰嗎?
答:此次海關在加工貿易賬冊管理中引入“短溢區間”彈性管理,對企業產生的一定幅度內的合理誤差,符合不予處罰情形的,依法辦理征稅或調整賬冊后,海關按規定予以正常核銷。這是海關聚焦加工貿易實際問題,主動順應企業生產經營和紓困減負現實需求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