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飛龍世紀物流 發布時間:2023-10-23 字體:大 中 小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20日發布關于優化調整石墨物項臨時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將此前實施臨時管制的球化石墨等3種高敏感石墨物項正式納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時,取消對爐用碳電極等5種主要用于鋼鐵、冶金、化工等國民經濟基礎工業的低敏感石墨物項的臨時管制。
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高純度(純度>99.9%)、高強度(抗折強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參考海關商品編號: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二)天然鱗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脹石墨等)(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二、除上述物項外,商務部、國家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決定對石墨類相關制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中其他物項取消臨時出口管制。
三、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五、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國家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決定對石墨類相關制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同時廢止。
上述政策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當天回應稱,此前,我們已經向有關國家和地區作了通報。對特定石墨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做法。中國作為全球最大的石墨生產國和出口國,長期以來,堅定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依法對特定石墨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對部分石墨物項實施臨時管制。近期,中國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規定,對石墨物項臨時管制措施進行全面評估,并作出有進有出優化調整的決定,體現了統籌發展和安全的管制理念,有利于更好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有利于保障全球供應鏈產業鏈安全穩定,有利于更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這位新聞發言人表示,中方實施出口管制正常調整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和地區,出口符合相關規定的,將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