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飛龍世紀物流 發布時間:2024-06-14 字體:大 中 小
隨著電子技術的蓬勃發展,很多電子產品都需要用到鋰電池,裝有鋰電池的產品就屬于帶磁帶電產品,具有危險性,它的加工、保存、使用,對環境要求非常高,國內航空對此類產品的管控非常嚴格,禁止其上飛機,但香港可以,因此很多鋰電池產會選擇經香港轉口。
許多國外鋰電池產品會先出口到香港再轉運到國外,飛龍世紀物流公司專業做深圳到香港物流20年,擁有跨境的香港危險品貨車,可以從深圳承運鋰電池等危險品到香港,或是從香港進口到深圳。
按照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的規定,需根據鋰電池的容量來確定是否需要使用危險貨物包裝。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為:
1.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大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大于2克;
2.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100W·h。
對于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出口前應當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取得《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根據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性質確定,一般自容器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未在有效期內裝運出口,且外包裝狀況良好,企業可重新申請包裝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可繼續用于出口,重新出具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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