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飛龍世紀物流 發布時間:2023-06-13 字體:大 中 小
香港現在有四類應當繳稅的產品,也稱應課稅品,分別為酒類、煙草、碳氫油類及甲醇。從香港進出口此類物品須向香港海關申請進出口牌照。對于應課稅品,香港相關條例規定如下:
所有一般保稅倉及公眾保稅倉或私用保稅倉的持牌人,均有法律責任就任何其所保管或曾保管的貨品(不論該等貨品是否置于其保稅倉內)繳付須繳稅款,直至該等貨品按照根據本條例發出的許可證從保稅倉移走為止。此外,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持牌人為在非法和違反本條例的情況下移走任何曾由其保管而其不能作出交代的應課稅貨品;任何貨品如有短缺,除非向關長證明并使其信納短缺是由自然損耗、漏失、破損或持牌人無法合理地預見的其他意外或事故(計算上的錯誤除外)所導致的,否則須當作不能就該短缺作出足夠交代。
如持證人或代表持證人行事的人所保管或曾保管的貨品被發現有短缺,而持證人不能就此作出足夠交代,則持證人有法律責任繳付該等貨品的須繳稅款。
凡任何人獲準無需許可證而處理某些應課稅貨品,如該等貨品在該人保管下或在代表其行事的人的保管下失去或被發現有短缺,而該人不能就此作出足夠交代,則該人有法律責任繳付該等貨品的須繳稅款。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持證人或其他人為在非法和違反本條例的情況下移走任何曾由其保管而其不能作出足夠交代的應課稅貨品。
除非向香港海關關長證明并使其信納任何貨品短缺是由自然損耗、漏失、破損或持證人或其他人無法合理地預見的其他意外或事故(計算上的錯誤除外)所導致的,否則該人即不能就該短缺作出足夠交代。
如在根據本條評定稅款時,不可能確定有關貨品的確實數量、性質或價值,則關長可以其所得到的最好的證據為基礎而評定稅款;如沒有該等證據,或認為該等證據并不正確,則關長可決定貨品的數量及性質,或可為計算稅款而定出一個價值,當作為貨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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