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飛龍世紀物流 發布時間:2024-09-19 字體:大 中 小
根據國際貨運的相關規定,鋰電池屬于第9類危險品,運輸過程中需要做好相關危險貨物運輸工作,保障貨物安全運輸。飛龍世紀物流公司主營深圳到香港物流,擁有跨境的香港危險品車,能承運鋰電池、香水、油墨等2-9類危險品及危險化學品,擁有豐富的香港危險品物流運輸經驗。
我們的中港危險品運輸車隊隊長表示,鋰電池出口企業還需申請“危包證”,對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類商品,不僅要使用經性能檢驗合格的包裝,而且還要向屬地海關申請包裝使用鑒定,詳細如下:
1.出口鋰電池包裝性能檢驗
出口鋰電池包裝性能檢驗的申請主體是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海關對該類企業實施代碼管理,企業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并獲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代碼后,方可向海關申請包裝性能檢驗。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根據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性質確定,鋰電池包裝一般為自容器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2.出口鋰電池包裝使用鑒定
出口鋰電池包裝使用鑒定的申請主體是貨物的生產企業。企業在申請使用鑒定前,主要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鋰電池外部要標記瓦特-小時比率(W·h),每個電池或電池組應符合《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UN38.3各項測試要求,測試項目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試驗等(一般由專業機構測試并出具報告)。
(2)使用的包裝應經檢驗合格,并取得《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3)包裝容器上應帶有清晰、牢固、正確的聯合國編號、UN標記及第9類危險貨物標志,標記、標志要符合相關要求。
(4)包裝容器名稱、規格型號(包括皮重)、使用單位等信息應與性能檢驗結果單及相關單據相符,實際使用的包裝、包裝容器標記及批號應與申報證單一致。
(5)鋰電池出口常用包裝為箱類,包裝導則要求容器類別須達到Ⅱ類包裝的性能指標,包裝在容器中的電池或電池組應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因移動或位置變化而造成損壞。對于總重12KG以上的,采用堅固、耐碰撞外殼的電池或電池組,以及這類電池或電池組的集合,還需堅固的外包裝,保護外罩或托盤等搬運設備。
(6)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箱體應完好無損,打包帶緊箍箱體。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打包帶緊箍箱體。
(7)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和電池組,有兩種包裝形式:一種是電池和電池組放在符合包裝規則要求的容器后,再與設備一起放在外容器中;另外一種是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后,再放入符合包裝規則要求的容器。
(8)國際規章中對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的其他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