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飛龍世紀物流 發布時間:2023-03-28 字體:大 中 小
在中港運輸過程中,貨物進入香港境內或是從香港出境前,須向香港海關呈交詳細的貨物資料方可通關。這里,有20年深圳香港跨境中港物流陸路運輸經驗,自營上百臺跨境中港貨車的飛龍世紀物流公司進行詳細總出,貨物進口或出口前須向香港海關呈交的全套貨物資料如下:
(1) 除非附表 1 第 1 或 2 部所指明的資料,已就在訂明車輛上的任何貨物,按照第 (2) 及 (3) 款向關長呈交,否則任何人不得輸入或輸出該貨物。
(2) 有關的資料,須以將該資料的電子紀錄傳送至道路貨物資料系統的方式呈交。
(3) 有關的資料,須于預期有關貨物輸入或輸出 ( 視屬何情況而定 ) 的日期前的 14 天內呈交。
(4) 任何人輸入或輸出在訂明車輛上的未報關貨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3 級罰款。
(5) 任何人在知道在訂明車輛上的未報關貨物包含禁運物品的情況下,或在知道該貨物的某部分包含禁運物品的情況下,輸入或輸出該貨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500,000 及監禁 2 年。
(6) 被控犯第 (4) 或 (5) 款所訂罪行的被告人如證明,自己并不知道有關貨物屬未報關貨物,及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知道有關貨物屬未報關貨物,即可以此作為對控罪的免責辯護。
(7) 如任何人掌管輸入或輸出任何未報關貨物的訂明車輛,但除此以外,該人并不負有對該貨物被輸入或輸出的責 任,則第 (4) 及 (5) 款不適用于該人。
附表1:
第 1 部 關于包裝貨物的資料:
1. 包裝貨物的說明 ;
2. 包裝貨物的數目 ;
3. 載于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
4.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
5.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地址 ;
6. 每件包裝貨物的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 ;
7. 每件包裝貨物的收貨人的地址 ;
8. 預期貨物被帶進香港的日期 ( 如適用 ) ;
9. 預期貨物從香港運出的日期 ( 如適用 )。
第 2 部 關于散裝貨物的資料:
1. 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
2. 貨物的數量 ( 如適用 ) ;
3. 貨物的說明 ;
4.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 ;
5. 貨物托運人的地址 ;
6. 貨物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 ;
7. 貨物收貨人的地址;
8. 預期貨物被帶進香港的日期 ( 如適用 ) ;
9. 預期貨物從香港運出的日期 ( 如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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